11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赵丽曾在龙州县当县长4年,担任大新县县委书记7年,曾被誉为“最美女书记”。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丽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万元以及购物卡张。
南宁市中院认为
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赵丽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