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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案
年10月9日,以叶富林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聚集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聚众斗殴案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4人被依法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海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合浦水库投资进行网箱养鱼,叶富林承包该公司的保安业务。年9月间,叶富林等人以博白县菱角镇的庞某等人偷鱼为由,持械将庞某等三人打伤。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约定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
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与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朱文达、朱新海(均已起诉)等人到合浦水库大坝与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持械斗殴。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博白县法院
作者:刘晓
02
大新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年7月1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农某、李某、黄某、裴某等4人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承包大新县龙门乡某水库并与李某合伙从事渔业养殖。年年底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农某以水库的鱼未打完为由,组织人员到水库巡逻,驱赶到水库钓鱼的人。年9月,被告人农某在水库巡逻时发现被害人杜某正在水库钓鱼便上前驱赶,杜某不服,农某便对杜某进行殴打,致杜某身体多处受伤。
此后,为达到长期霸占水库的目的,被告人农某、李某长期纠结被告人黄某、裴某等人,在年8月至年10月间,多次持砍柴刀、木棍暴力、威胁、恐吓到水库钓鱼的群众,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并逐渐形成了以农某、李某为首,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李某、黄某、裴某长期纠结在一起,共同在公共场所多次持械无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大新县法院
作者:黄丹颖黄巍
03
藤县法院:侵占荔枝园横行乡里,一宗族恶势力9人受审
近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光、陈汉某等9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年某木材公司(下称木材公司)将其位于藤县太平镇新雅村江口组(下称江口组)的木材站出租给陈某彪和陈某成经营管理,租期至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不久,陈某彪因故退出承包,木材站由陈某成一人经营管理。陈某成承包期间主要经营内容为管理种植在木材站内的荔枝树,以及将站内的办公楼转租给陆某做家私加工厂。在租期到期前,陈某成再与木材公司签订续租合同,租期至年12月30日。
根据当地习俗,江口组村民在每年农历二月社活动当天,通过抽签选出“社头”一名,负责统领当年江口组内宗族事务和公共事务。年被告人陈某光成为江口组的“社头”后,看到被害人陈某成经营管理的木材站荔枝园收益可观,在明知木材站的土地权属系木材公司的情况下,谎称木材公司已解散,木材站应收归江口组集体所有,煽动村民强行侵占木材站的场地,并由其组织村民以恐吓等手段要求陈某成放弃对木材站的承包经营。
然后陈某光在江口组内立下规矩,由每年江口组的“社头”负责组织村民对木材站的场地进行竞标,并收取木材站办公楼租金,将竞标所得的承包金和租金用于组内事务开支,村民共同维护组内非法承包者的利益。自此江口组内形成了以每年产生的“社头”为组织者,为侵占木材站利益而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宗族恶势力。
年以来,江口组内以“社头”为组织者的宗族恶势力针对木材站实施的侵占行为,造成陈某成无法正常对木材站的场地进行管理、收益,严重影响了陈某成的经营活动。经鉴定,木材站荔枝园至年的荔枝产值共计人民币元。另外,该恶势力还向陆某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光、陈汉某、陈某基等人无事生非,形成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公诉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藤县法院
作者:祝裕旺温云兰
来源:广西高院编辑:阚媛
审核:卢光艳
投稿:gxgy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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