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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9/25 1:52:00

目录

1、梁世强等10人贩卖*品案

2、*红斌、*程德运输、贩卖*品案

3、汪海洋、易善青、史立贩卖*品案

4、叶贤桥、刘慎滨、孙小俊贩卖*品案

5、王敬华、钱佳佳贩卖*品案

6、张治祥故意杀人案

案例1

梁世强等人贩卖*品案

——贩卖*品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死缓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世强,曾用名陈强、别名强哥,男,侗族,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人梁捷,化名朱其,男,侗族,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人梁俊,别名俊俊,男,侗族,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人王珊,别名姗姗,女,汉族,年6月5日出生。

被告人潘斌,绰号小头,男,汉族,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李岩,别名阿赵,男,汉族,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人夏欢欢,男,汉族,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人阚怡,女,汉族,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人李长明,绰号大老歪,男,汉族,年3月9日出生。

被告人王英,绰号三瓢,男,汉族,年9月26日出生。

年5月初,梁世强、梁俊携带35万元赴广东省惠来县“阿伟”(另案处理)处联系购买冰*。经过商谈,两人以每公斤冰*5万元的价格购得冰*克,并先行支付对方*资款人民币45万元。后梁俊将所购冰*运至上海,交由梁捷存入事先租用的居民楼里用于贩卖。

年5月17日早晨,经潘斌介绍,梁世强指使并伙同梁捷、梁俊、潘斌以每公斤冰*13万元的价格将克冰*贩卖给“君君”、“阿勇”(另案处理),并获*资款现金人民币39万元。之后“君君”、“阿勇”通过潘斌欲再次从梁世强处购买冰*,梁世强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岩,让李岩陪同梁捷送冰*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酒店。当日中午,经梁世强同意,李岩在梁捷处购买了.4克冰*,并暂付了*资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当日下午,李岩应梁世强的要求,驾车携带自己购买的冰*.4克、梁捷携带了冰*.6克一起至上述酒店停车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在梁世强等人租用的房间及仓库现场查获冰*及氯胺酮、咖啡因若干。

年4月17日晚,夏欢欢、阚怡将人民币3万余元支付给王珊用于购买冰*。次日中午,经梁世强同意,王珊安排梁捷将.1克冰*贩卖给夏欢欢。夏欢欢、阚怡携带上述冰*驾车从上海市返回广德县,当晚,夏欢欢在广德县长途汽车站与李长明进行冰*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在夏欢欢随身物品中查获冰*0.08克;在比亚迪轿车内阚怡的背包内查获冰*1.02克,在该车后备箱化妆包内查获冰*0.13克。

另查明,年正月的一天,夏欢欢指使王英将0.2克冰*以元的价格贩卖给泾县的吸*人员方海斌。

综上,梁世强、梁捷、梁俊、王珊共同贩卖冰*克、尼美西泮2.38克、咖啡因.18克、氯胺酮.84克;另外梁世强、梁捷、王珊共同贩卖冰*.1克;潘斌居间介绍贩卖冰*.6克;李岩单独或伙同梁世强等人贩卖冰*克;夏欢欢贩卖冰*.53克;阚怡贩卖冰*.33克;李长明贩卖冰*2.61克;王英贩卖冰*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强、梁捷、梁俊、王珊、李岩、夏欢欢、阚怡、李长明、王英,明知是*品而予以贩卖,潘斌明知他人贩卖*品而为其居中介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罪。综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法院以贩卖*品罪依法判处梁世强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捷、梁俊、潘斌、李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珊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处夏欢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阚怡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长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梁世强于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红斌、*程德运输、贩卖*品案——贩卖*品数量大,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红斌(绰号“阿财”),男,汉族,年10月5日出生。因犯贩卖*品罪于9年10月23日被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程德(绰号“阿傻”),男,汉族,年10月20日出生。

年1月15日,*程德将约克甲基苯丙胺由广西大新县运至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交给*红斌。当日下午3时许,*红斌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及另加入的15克携带至安徽省宣城市,在等候*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7克,含量为65.13%。当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在*红斌租住房抓获*程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品7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45.9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红斌违反国家对*品的管制,明知是*品还予以贩卖,贩卖冰*.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被告人*程德违反国家对*品的管制,明知是*品而予以运输,运输冰*.2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品罪。

*红斌曾因贩卖*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程德受人雇佣参与运输*品,又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贩卖*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红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品罪判处被告人*程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案例3

汪海洋、易善青、史立贩卖*品案——出租车司机帮助贩*人员取回*品构成贩卖*品罪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海洋,又名汪洋,男,汉族,年11月26日出生。年1月28日因犯开设*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易善青,男,汉族,年8月1日出生。被告人史立,男,汉族,年10月30日出生。

年9月至12月,汪海洋从江琴、“小金”(两人另案处理)处购买冰*,向吸*人员销售共计1.3克,被告人史立明知汪海洋是贩*人员,仍帮助运送冰*共计0.4克。

年12月22日早晨,被告人汪海洋电话联系“小金”购买0元冰*,并安排出租车驾驶员易善青至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卫生院附近一角落处将用餐巾纸包着的13.37克冰*取回。当日11时许,汪海洋被抓获,当场搜查出冰*6小袋,净重16.58克(含易善青取回的13.37克冰*)。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海洋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7.88克,被告人易善青、史立明知汪海洋非法贩卖*品仍提供帮助,其中,易善青参与一次,涉案数量13.37克,史立参与二次,涉案数量0.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罪。

法院综合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海洋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易善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史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4

叶贤桥、刘慎滨、孙小俊贩卖*品案

——其中两人曾因吸食*品被行*拘留,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贩卖*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贤桥,男,汉族,年9月10日出生。年9月30日、年7月24日分别因吸食*品被行*拘留十日。

被告人刘慎滨,男,汉族,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孙小俊,男,汉族,年7月19日出生。年8月19日因吸食*品被行*拘留十日。

年8月初,被告人叶贤桥指使被告人孙小俊,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贩卖给他人。

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叶贤桥在福建省龙岩市向李丹(另案处理)购买两袋甲基苯丙胺(冰*)共计.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9.2克。李丹指使刘慎滨陪同叶贤桥将*品运至宣城市。被告人叶贤桥向张健借款元支付车费,并将.7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9.2克放置在张健租住房内,后张健将该*品上缴至宣城市公安局禁*大队,被告人叶贤桥、刘慎滨携带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入住宣城市区某宾馆、房间,被宣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房间起获甲基苯丙胺.5克。

综上,被告人叶贤桥贩卖甲基苯丙胺.9克、被告人刘慎滨贩卖甲基苯丙胺.4克,被告人孙小俊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二、裁决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贤桥、刘慎滨、孙小俊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叶贤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慎滨、孙小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叶贤桥、刘慎滨贩卖甲基苯丙胺.9克,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涉案*品.4克全部被查获,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对叶贤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刘慎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孙小俊犯罪情节较轻,现在强制隔离戒*,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5

王敬华、钱佳佳贩卖*品案——多次向他人贩卖*品,数额巨大,罪行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敬华,男,汉族,年5月12日出生。被告人钱佳佳,男,汉族,年11月3日出生。

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敬华伙同钱佳佳在宣城市区三次向毛家明(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克。

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敬华伙同钱佳佳从安徽省池州市携带甲基苯丙胺至宣城市区欲贩卖给毛家明,后在宣城市大润发超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1克。

综上,被告人王敬华伙同钱佳佳违反国家对*品的管理法规,共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1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敬华、钱佳佳非法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61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敬华积极主动地实施数量、价格联系,安排钱佳佳携带*品,积极实施*品贩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佳佳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敬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钱佳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6

张治祥故意杀人案——长期吸食*品致精神障碍,持刀杀死一人,罪行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治祥,男,汉族,年3月21日出生。

年11月19日19时许,张治祥到泾县泾川镇某排挡吃甜酒,碰到自己父母来到该排档门前,遂离座上前询问。当张治祥返回排档时,发现被害人吴忠文等坐在自己原先的座位上,便要求对方离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治祥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刀对吴忠文的胸部、颈部、背部等部位捅刺数刀,致吴忠文倒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治祥骑电瓶车离开现场。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治祥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死缓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治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遂持刀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治祥长期吸*致精神障碍,因琐事持刀追砍被害人,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张治祥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依法对被告人张治祥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

编辑: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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