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左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由大新法院院长陈晓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大新县检察院检察长叶永亮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年9月,被告人徐某遇到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务工的被害人李某(女,15岁,国籍不明),就将李某带到广东省罗定市砍树务工。年春节前,李某又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制衣厂做工,由于不适应工作环境等原因,李某于年4月打电话叫徐某送其回越南老家。后徐某以去宁明县海渊镇看望其干爹*某庆为由,把李某带至宁明县海渊镇*某庆家居住,后李某帮*某庆采收八角。
期间,徐某交待*某庆如果有人想要越南媳妇的话,可以叫过来看。*某庆遂联系其堂弟*某*前来和李某相互认识。后*某*觉得李某挺合适,于是就与徐某商量要李某做老婆。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徐某与*某*经过讨价还价,最终*某*支付给徐某1万元费用。李某发觉其被徐某卖给*某*做老婆后伺机逃跑。
年8月22日,李某与*某*在海渊街上购物时,借机跑到海渊派出所报警后被解救。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介绍婚姻为由,拐骗妇女并出卖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成立。
徐某:“我没有拐卖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没有得将被害人介绍给*某*,被害人自愿跟*某*居住生活的,所谓的感谢费、辛苦费也是*某*自愿给我的,我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QAQ。
法官:“在案证据尤其是与被告人、被害人、收买方均无明显利害关系的证人*某庆的证言,能够综合证实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带到宁明县海渊镇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通过*某庆联络能要被害人做老婆的买方。寻得买方后,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被害人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某无援等情况,违背被害人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获取巨额钱财,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被告人徐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虽然庭审与之前的供述有出入,但事件的整个过程基本予以承认,只是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但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认定的辩护意见。”
法官:“被告人到案后虽然供述了整个犯罪经过,但对于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一直予以否认,对于向收买方索要巨额钱财的事实当庭翻供。因而,被告人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明显轻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不应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没有受到殴打等非法行为侵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nd-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