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指控,年7月,大新县人民*府批准设立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经营。年5月,广西大新县安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履行原国泰公司的职责。安平公司下属有大新县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侬王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养利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三个子公司。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桂江在担任国泰公司董事长、负责人、总经理、安平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农某等13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桂江
公诉机关认为,*桂江在担任国泰公司董事长、负责人、总经理、安平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员干部旁听庭审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桂江受贿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椒乡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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