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
开业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驻马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沿街经营性门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驻疫防指办〔〕34号)要求,结合西平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审批、经营、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沿街经营的门店,包括商超、零售业商铺、物流门店、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理发店、维修店、浴室等服务性场所。二、时间安排原则上,2月29日前除商超、药店、生活必需品经营门店、重要生产资料门店、生活必需服务业门店、物流快递门店外一律不得开业。具备开业条件的以上六类门店,申请报批后可以开业。2月29日后其他服务业门店,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开业。承担销售主渠道任务、一直持续营业的喜盈门世纪广场及生活广场、欢乐爱家、新大新商贸、顶品百货、华商贸联6个大型商超,城区连锁经营并持续营业的药店(以总店为申请单位),于本通知下发3日内到商务局完善备案手续。三、审批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开业实行审批制。审批主体为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四、审批流程(一)各沿街经营性门店提前3天向属地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二)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疫情防控综合考虑该门店开业的必需性,检查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开业。(三)对拟同意开业的门店,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商务局提交开业审批备案表,商务局备案后交付统一印制的许可证明标志。(四)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开业,在许可证明标志上加盖公章,交门店置于进门醒目处。(五)门店开业,并做好开业后防控措施,接受属地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五、开业审批条件见西防指〔〕34号文件转发市指挥部《关于加强沿街经营性门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一、二、三部分要求六、开业营业后管控措施见西防指〔〕34号文件转发市指挥部《关于加强沿街经营性门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要求七、开业门店的监督管理按市指挥部《关于加强沿街经营性门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和监管部门双重责任制。(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沿街门店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实地监督检查,定期上门了解门店经营和疫情防控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通报情况。(二)各级主管行业执法部门(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要配合属地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防控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沿街门店。对未经审核审批擅自开业营业,或达不到开业营业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三)在县指挥部的统筹下,以县商务局为牵头单位,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卫健体委、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做好城区沿街经营性门店的督查,严管重罚规范其疫情防控和经营行为。(四)对在沿街门店开业营业过程中出现的懒*怠*、失职渎职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附件1:疫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开业审批备案表
附件2:疫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开业承诺书
附件3:疫控期间沿街经营性门店疫情防控“十要”
附件4:新型冠状病*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卫生防护指南
附件5:新型冠状病*肺炎流行期间超市卫生防护指南
西平县新型冠状病*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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