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学校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本身不是新规定、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35号)就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人民*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4号)根据国办发〔〕35号文件对聘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解除与终止等相关内容规定得更为细致明确。
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聘用合同期限要求、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的时限要求等有了新的规定。
年11月13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沪人社规〔〕33号),进一步对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进行相应规范和明确。注意:《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目前都有效,但是有很多新的变化。(链接:重磅深度解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17大新内容新变化!
聚焦劳动法)
所不同的是,以上所有的法规*策要求的是签订聘用合同,并没有进一步对岗位聘任要求进行规定。聘用合同主要明确的是聘用关系和权利义务,而岗位聘任则在保持聘用关系的基础上,对岗位的聘任再进行规定,即岗聘分离。聘用合同为推行岗位竞聘制度奠定了基础。学校要实施竞聘上岗,聘用合同的约定就显得特别重要。聘用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岗位聘任期限,未竞聘成功的统筹综合调剂、待岗安排、不服从调剂的处理、未竞聘成功的岗位等级调整、报酬待遇发放等,聘用合同不应再是千篇一律。有关岗位竞聘内容约定越明确,人事争议就越小。
吐槽一下,现在上海很多事业单位使用的《聘用合同》范本还是原上海市人事局依据上海市沪府发〔〕4号制定的统一模板,而实际上国务院令第号、沪人社规〔〕33号中的很多内容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说的夸张一点,《聘用合同》范本除了聘用合同期限有用外,其他基本都废得差不多了。可是,各事业单位依然在使用该模板范本,当然这不是事业单位的错。因此,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事业单位自行签订补充协议是有多么的重要啊!
2、竞聘上岗,实行优胜劣汰。原文:推行竞聘上岗制度,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学区和集团内竞聘,跨学区和跨集团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强调竞争上岗。换言之,即使签订了聘用合同,未必就有岗位。而且还赋予各区探索校内竞聘,学区和集团内竞聘,跨学区和跨集团竞聘多种形式的竞争上岗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模式。什么意思?就是说每个区的做法可以不一样,不一定只是与同事之间的竞聘上岗了,同一学区、同一教育集团、不同学区、不同集团之间的教师可能来竞聘同一岗位,细思恐极。学校要实施竞聘上岗,还真不是容易的一件事!竞聘程序不能少、更不能错!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学校制定的竞聘方案、公布的竞聘资格条件、考评办法等制度和事项,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应当通过教代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3、竞聘未上岗,可调岗或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调剂。原文:对于校内竞聘、学区和集团内跨校竞聘、跨学区和集团竞聘后均未上岗的教师,学校、学区、集团、区级教育行*部门可根据实际统筹调剂,可调整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聘用。解读:教师经过多形式的竞聘后但未能上岗的,表明教师主观上已经努力了,只是“技不如人”。未参加竞聘是态度问题,参加了未能竞聘上岗是水平问题。由于未能竞聘上岗,在聘用合同期间内学校、学区、集团、区级教育行*部门可以进行调剂,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岗位等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竞聘未能上岗且恰好聘用合同期满的,则不存在调剂的问题,直接按照聘用合同期满办理终止聘用关系手续。统筹调剂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岗位又未能竞聘成功的,这种情况才进行调岗或降低岗位等级。4、不接受调剂,则被安排待岗。原文:对于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原工作学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学校保障其国家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待岗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或仍不服从调剂的人员,学校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读:对于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原工作学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享受国发工资(国家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不享受绩效工资。同时,待岗期教师还得加强学习、提升技能。待岗期满如果教师再参加竞聘还是未能成功,或者待岗期满后还是不接受调剂的,则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5、竞聘未上岗,借调觅新机。原文:对于在本校竞聘中未上岗而被学区、集团或区内其他学校有意向聘用的教职工,在有意向聘用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协议工作一定时期(不超过一年),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相应待遇。在此期间达成聘用意向的,由意向聘用单位聘用;未达成聘用意向的,退回原单位视作待岗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学校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读:“关上竞聘门,打开借调窗”,当教师在本校未能竞聘上岗的,如果其他学校有意向聘用,可以先借调过去工作。借调期间不能超过待岗期间(最多一年)。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待遇也由原单位发。如果在此期间,借调单位和教师达成聘用意向的,则聘用关系转至借调单位,由借调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如此这般,大家都好。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教师也被借调过去了,但是并未能与借调单位达成聘用意向的,退回原单位则视为待岗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意味着那扇窗也不关上了。那只能是按照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内容处理了,结果可想而知。6、特殊人员,享受特殊保护。原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和结束支教任务的当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聘用。解读:《指导意见》从年龄、工作特殊性、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方面对几类特殊人员也进行相应的特殊保护,明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和结束支教任务的当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聘用。对于事业单位来讲,*策规定“原则上”基本上就是相当于“应当”了,这个大家都懂。(李华平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文章链接: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则》新规出台,教师有16种教育惩戒手段可用!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则》颁布后,学校要做5件事!新法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学校保护义务:10大应当、6大禁止!这10大问题,在编教师经常问!重磅深度解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17大新内容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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