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大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3起涉*系列案件,被告人*某能等6人犯开设*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刑期;其余10名被告人犯*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个月不等刑期。3起案件均由该院*组书记、院长独任审判,大新县检察院*组书记、检察长梁海峰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抓获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9月,被告人*某能等6人先后在大新县五山乡文化村、三合村、文应村,福隆乡平良村、下雷镇信陇村等地附近开设*场聚众*博,并联系大新县及周边的庄家和*客前来*博,从*场中抽头渔利,按照分工及事先约定的“点数”进行利润分配。
(*场所在位置航拍图)
(被告人*某指认*博场所)
期间,其还找了被告人杨某明等4人在*场帮庄家找补*资、“吃点子”,安排被告人*某明等6人负责望风和驾驶车辆接送*客进出*场。
抓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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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能等6人的行为构成开设*场罪,被告人杨某明等4人的行为构成*博罪,被告人*某明等6人的行为构成*博罪。1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