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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5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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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法院修复性判罚

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始放生鱼苗!”1月27日,在大新县华侨农场向水河畔,随着一声呼喊,一盆盆鱼苗被倒入河中放流。这是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后,大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的公益诉讼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县法院院长陈晓程、县检察院检察长梁海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梁明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两被告人、热心群众共同将约尾鱼苗放流,助益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渔期。

年4月14日,被告人岑某、李某携带工具在处于禁渔期的水域电鱼时被公安机关及渔*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两被告人共捕捞的水产品总重量4.5公斤。经鉴定,两被告人所捕捞的水产品物种为珠江卵形白甲鱼、长鳍光唇鱼、直口鲮及濒危物种唇鲮。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破坏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共同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岑某、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被告人共同支付渔业修复赔偿款人民币元,用于补放鱼苗,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到向水河畔放生鱼苗

(鱼苗放流现场)

陈晓程院长表示,非法捕捞案件,主要以恢复性司法为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恢复受损水域生态系统。增殖放流既能补充渔业资源,又能改善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有效保持生物多样性。

青山绿水便是金山银山,该案的宣判,对非法捕捞者起到震慑作用,通过“判决一案,教育一片”达到普法目的,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遵纪守法,共同守护大新县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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