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要达到90%以上。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01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02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03
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04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01
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02
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03
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有关*策文件要求处理;
04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
05
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06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07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08
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09
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前期准备阶段(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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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阶段(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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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证阶段(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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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报阶段(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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