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精神,1月27日下午,大新县检察院*组书记、检察长梁海峰主持召开年首次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盗窃案拟作不起诉。
基本案情
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到广西大新县硕龙镇德天跨国瀑布景区旅游,期间到景区铜鼓广场旁综合服务栈进行消费时,乘服务栈收银台无人之机,将服务员农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大新县硕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尚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手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元。尚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尚某某作不起诉,并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侦查机关代表等参加。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在会上作表态发言,与会代表也进行充分讨论,均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
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实现法律监督案件公开公正公平这一举措,既展现了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体现了检察担当。
:审核:许冬蕾校对:*英泽文字:何春雷图片:许泳编辑:李菊第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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