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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0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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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食品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0家经营单位,共22批次不合格食品,该2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平南县镇隆镇七彩贝海鲜店销售的“花蛤”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平南县镇隆镇七彩贝海鲜店经营的“花蛤”(购进日期:年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花蛤”的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实测值:33.6μg/kg(标准指标要求≤00μg/kg),检验依据GB/T-,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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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二、平南县官成镇少明配菜中心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2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RTABT)显示该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4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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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召回通知》,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平南县平南镇桂信蔬果综合店大安分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对平南县平南镇桂信蔬果综合店大安分店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4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的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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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召回通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平南县万客隆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的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5.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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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商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平南县平南镇游志华青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年2月3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RTABT),该《检验报告》列明: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28.8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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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六、平南县平南镇*如良青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年2月3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RTABT),该《检验报告》列明: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33.3u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SJ。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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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豆芽”货值金额较低,情节相对较轻。销售后未接到消费者反馈食用后出现不适的情况,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七、平南县大安镇益嘉佳蔬果经营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平南县大安镇益嘉佳蔬果经营部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4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的检验项目:①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8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②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23.7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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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平南县万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万客隆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4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的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7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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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商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平南县小钊蔬果配送服务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当事人青菜摊公示牌《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容在《抽样单》上登记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平南县平南镇刘树钊青菜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L4T”。年2月3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RTABT),该《检验报告》列明,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6日)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实测值:45.9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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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低,我局及当事人均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的反映或者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及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来源不明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元,上缴国库。

十、平南县丹竹镇周红华青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年月23日)、芹菜(购进日期:年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年2月3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No:RTABT)显示,当事人于年月23日购进的“豆芽”的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46.4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RTABT)显示,当事人于年月23日购进的“芹菜”的检验项目:*死蜱,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3.05mg/kg,单项判定分别为不合格,检验依据分别为NY/T76-(第部分方法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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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豆芽”货值金额较低,情节相对较轻。销售后未接到消费者反馈食用后出现不适的情况,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处罚。

十一、平南县大新镇许勇兵青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年平南县市场监管系统市县级食品抽检工作的通知》(平市监发〔〕64号)文件有关要求与承检机构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平南县大新镇大新农贸市场青菜行的平南县大新镇许勇兵青菜摊正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购进日期:年月2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年2月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承检机构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芹菜”*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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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青菜摊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处罚。

十二、平南县李秀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绿豆芽)”、“豆芽(*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按照《年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李秀食品经营部(经营??

十六、平南县平南镇禾米日杂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平南镇禾米日杂店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年2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7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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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进货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已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对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六、平南县平南镇禾米日杂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平南镇禾米日杂店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年2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年2月7日我局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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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进货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已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对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七、平南县丹竹镇唐杏芬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2月3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RTABT),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年月23日销售的“豆芽”的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70.8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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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召回通知》,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十八、平南县平南镇严瑞丽青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7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27)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显示上述批次“豆芽”的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45.7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依据:BJS,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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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处罚。

十九、平南县诚业食品商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6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6)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ABT)显示上述批次“豆芽(*豆芽)”的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以6-BA),实测值:34.0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依据:BJS,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以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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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商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平南县大新镇铖记铖哥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甲螺(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25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平南县大新镇百家经营部对面的平南县大新镇铖记铖哥哥食品经营部正在销售的于年月25日购进的“花甲螺(花甲)”进行监督抽检。该批次花甲螺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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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在进货时已执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而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在经营门店粘贴《商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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