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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过这个红包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大新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加强协作,积极与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断卡”行动依法深入开展。今年以来,共快审快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件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一
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董某(另案处理)于年间开始利用某货运平台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年4、5月份,董某为了实施犯罪,向被告人宁某提出以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购买一套卡(其中含三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后宁某便叫其女友陆某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交由宁某交给董某为网络诈骗使用,宁某从中获得元归个人使用。同年5月至10月间,宁某又先后向大学生严某、庞某购买其名下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承诺给予好处费各元。后宁某将收购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给董某使用,自己从中获利元。在被告人宁某的帮助下,董某让被诈骗的被害人陆续将钱款转账到陆某、庞某、严某的银行卡账户上,共计.6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造成被害人被诈骗,情节严重。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二
冯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年5、6月份,被告人冯某将自己开户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一名叫“阿高”的男子,从中获得好处费元,其中一张银行卡由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活动。同年6月22日,被害人兰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转入冯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内,发现被骗后报警。年12月10日,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诈骗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牟利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三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年7月以来,被告人*某自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又分别向另外三人共购买了三张银行卡,后将这六张银行卡卖给周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元。*某转卖给周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造成刀某等13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88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造成被害人被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新法院将积极作为、持续发力,充分履职尽责,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关联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彻底斩断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出路和念头。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明知”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犯罪情节的认定: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知识小贴士: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文:*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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