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凌某已经是法院的“老朋友”,因欠钱不还,从审判庭走到了执行局。
凌某为广西南宁市某农资公司客户,自年3月起凌某开始向该公司购买农资产品,一般都是收到货物后3至6个月内结清货款。但自年1月开始,凌某因故拖欠支付货款未结清。
年7月,凌某与该农资公司对拖欠农资货款进行结算,亲笔签署《欠条》,欠条中确定了欠款总额、还款期限等内容,但上述欠款到期后,凌某一直未如约支付拖欠的货款39.42万元,无奈,该农资公司遂于年7月9日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该农资公司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凌某仍迟迟不履行义务,该农资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凌某不旦不及时、不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还开始与法院“躲猫猫”,规避执行。承办法官在查控系统上,虽发现其有家银行开户账号,但是账户上零零散散的存款不足两百元。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居住地调查,也未能查找他任何财产线索。为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行为进行打击,6月28日上午,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本院,在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继续做其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希望凌某能主动、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凌某执意表示自己无钱履行,继续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态度。“对凌某这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失信被执行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应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以惩戒其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违法行为”,在听了承办法官的汇报后,陈晓程院长命令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随后,被执行人凌某被送去大新县拘留所。大新县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结合“我为民办实事”活动,以“五个一律”为工作原则,不断加强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拘留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今年以来,我院共执结件执行案件,结案率超过68%,实际执行到位金额.68万元,保障了胜诉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编辑小姐姐,欢迎来撩~~图文来源:深圳晚报、江苏新闻